根据材料,回答下列各题目。 仓达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发起人为甲公司和乙。2003年,仓达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丙、丁、戊加入公司,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 750万元。此时,仓达公司的股权结构为:甲公司35%、乙15%、丙20%、丁15%、戊15%。仓达公司不设董事会,甲公司派代表出任仓达公司执行董事并兼任总经理。2004年年初,乙决定将自己的股权向其他股东转让。其他股东均希望购买乙的股权,但对购买的比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04年5月,甲公司与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其所持有的仓达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甲。此后,甲公司与乙提议召开股东会,讨论增资及修改公司章程事宜。甲公司提出,将仓达公司注册资本再增加2 150万元,新增资本全部由甲公司认购。丙、丁、戊同意增加公司资本,但反对新增资本由甲公司全部认购,同时提出乙与甲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全体股东对乙拟转让的股权和公司新增资本应当具有等额的认购权。在表决中,全体股东均同意公司增资并对章程中的对应条款予以修改;但就变更公司股东、新增资本全部由甲公司认购及修改章程中对应条款,甲公司、乙投票赞成。丙、丁、戊投票反对。2004年7月,依照甲公司与乙的《股权转让协议》修改了仓达公司的章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公司股东、增加公司资本的登记手续。由此,丙、丁、戊的股权被稀释。丙、丁、戊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乙与甲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确认丙、丁、戊对乙转让的股权和公司新增资本拥有等额的认购权。 甲公司与乙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