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出口公司于9月30日接澳商来电洽购茶叶50公吨。正好该公司有 现货存放在 装运港仓库,并10月份有班轮 直驶澳大利亚。我方于10月1日用电传向对: “ 茶叶现货即装50公吨 , 每公吨1 500美元CIF悉尼 , 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 , 限10月5 日 复到有效 。” 对方10月3日复电称 : “你10月1日电接受 , 即开信用证 。” 接电后 , 我方 立 即组织装运 , 取得10月15日的清洁已装船提单 , 但对信用证一直未到 , 几经催促 , 终于11月2日收到对方10月29日电开 的信用证。证中规定:装运期为“不得迟于11月16 日 ” , 信用证有效期 为 “11月30日 ”。 请问 : 根据该证的规定 , 我方可否顺利结汇?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