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材料回答1~6题: 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宾馆,均为个人独资。2011年自行核算餐馆销售收入为400000元,支出合计360000,宾馆销售收入为800000元,支出合计650000元。后经聘请的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宾馆核算无误,发现餐馆下列各项未按税法规定处理: (1)客户吃饭欠账50000元,成本已列入支出总额,未在账上确认收入; (2)6月份购进用于研究开发的测试仪器,支出5万元,未做处理: (3)支出总额中列支业务招待费4000元: (4)支出总额中列支广告费用100000元,业务宣传费10000元; (5)支出总额中列支了的工资费用40000元,家庭支出55000元,与家庭共用固定资产,折旧支出6万元(已全额计入到支出中),被税务机关核定的比例为1:1;(6)12月份购置一台税控收款机,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4680元,但未做任何账务处理。要求:根据所给资料,依据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是10年,残值率是5%): 2011年餐馆应补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为(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