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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评标有其他情况的,其法律责任为( )。
A.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降低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能参加此招标项目的评标
B.
取消其3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D.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