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系公司经理,公司与河南云阳钢铁总厂存在经营业务,但云阳钢铁总厂欠该公司增值税发票没有开具,致使该公司无法折抵税款。被告人为了平衡公司账目,找到山西省某洗煤焦化厂厂长,两单位之间签订一份假的虚假购销合同,让为其公司开具了合计价税款6440000元、税款93572元的增值税发票,该发票价税款额与云阳钢铁总厂欠开的增值税发票数目相同,后来用该增值税发票在国税局申报抵扣了税款。 案件审理中,有意见认为,被告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违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另有意见认为,被告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不构成犯罪。 请你分析这两种观点。并谈谈你的主张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