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2014年3月,审计机关在对某行政单位(该单位尚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2012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延伸审计了该单位直属事业单位的部分项目及资金时,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或事项:(1)5月以30万元出售固定资产A。账面价值180万元,折旧10万元。有报批手续。(2)6月,单位研究决定,将门面房对外出租。已收取当月租金35OO0元存入银行。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35ooo贷:专用基金35ooo(3)批准预算数1800万元,其中财政直接支付800万,财政授权支付900万,截止到12月31号,财政直接支付750万,财政授权支付850万,该单位年末未做任何处理。(4)审查某事业单位12月份事业支出明细账时发现,一笔业务为固定资产折旧,金额为30万元,经校对明细账,1——11月份皆没有。对上述问题,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已及时下达《审计意见书》,要求:①对安排非财政拨款单位预算资金问题,要求该单位收回上缴本级财政;②对未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挤占挪用项目经费问题,要求由该单位收回资金,或归还原资金渠道;③其他财务问题按制度规定予以纠正。要求:根据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意见书》要求,对审计机关查出的上述问题做出相应的账务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