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于2005年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导致婚姻破裂,双方都提出了离婚,只是由于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未办理离婚手续。 2010 年的母亲突然去世,留下房产两处,由于的父亲先于母亲病故,该房产的继承人除之外,还有一个姐姐丁香。于是和姐姐商议,如果他继承房产的话,同离婚得分一半给她,待他离婚后,再让姐姐以赠与的形式将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给他。这样,姐弟两个到公证机关作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证明,放弃财产继承权,两处房产均由姐姐继承。害怕姐姐到时不受信用,又让姐姐给他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在他离婚后分一处房产给他。 2011 年向法院起诉与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提出遗留房产应分一半给她时,拿出经公证的协议书,证明其已放弃了继承权。法院因此未对此作出处理。在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生效后,的姐姐便又以赠与的形式将一处房产还给了。得知以后,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取得的这处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问:的诉讼请求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吗?请结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法理予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