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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甲方)与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称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该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其一楼所有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15年,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月1日止。前5年每年租金60万元,从第6年开始,每年增加3.2%。 第二条 乙方每年1月lo日前向甲方支付年租金一半,7月15日前支付另一半。 第三条 本合同签字之日起10日内,乙方向甲方预付半年租金。此笔款项交付之日起10日内,甲方将出租房屋全部交付给乙方。 第四条 乙方在承租期间,所使用的煤矿、电、水表核算,冷、暖气费按平方米算,由甲方按月收费。 第五条 房屋内部设施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房屋的维修保养由甲方负责。 第六条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按半年租金额的每日3%。罚款。如有一方无故提前终止合同,将按10年租期中未完成租期内应付租金的10%罚款。 第七条 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