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张某准备出资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命名为“兴达食品有限公司”。张某于2月15日筹集了资金,3月1日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登记机关指出企业名称命名错误,3月5日重新修改后提出申请,3月10日登记机构颁发营业执照。一年后张某因业务进修出国深造,便委托其曾经的同窗好友帮助其暂时管理企业。约定,5万元以下的交易和10万元以下的支出可以自己决定。 张某出国期间,安排了企业的以下经营行为:1未经张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5万元的合同,该公司对企业内部授权善意不知情;2未经张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50万元出售给本企业;3未经张某同意电视台支付广告费12万元,电视台对企业内部授权善意不知情;4未经张某同意聘用自己的妻子为企业销售主管;5 未经张某同意到独资企业大奥食品厂兼职当经理。 由于经营不善,半年来企业出现严重亏损,并欠外债15万元,但是企业所有资产只有10万元。企业难以继续维持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