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7年5月担任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2008年3月,另一公司的经理找借一笔资金以解燃眉之急。正好公司刚收回一笔50万元的货款,即转给了,拿出5万元给,未敢收,遂存入公司的小金库中。该小金库是伙同部分董事及监事私自开立的,用于他们的各项业余开支。同年7月,利用手中的职权帮助其弟弟的公司做成一笔木材生意,获利10万元,存入私人帐户。 这一年9月,利用董事长的权力与签订了一项合同,规定公司支付2万元的中介费,作为为公司联系到一批木材生意的报酬。而实际上公司购入该批木材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致使公司受损 20万元,与各自捞了一笔回扣。此事并未经过董事会的讨论。 2009年3月,股东会觉察到与的渎职行为,责令其停职反省。同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待查清事实后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进行处理。问: (1)的董事长一职至迟应于何时任期届满?为什么? (2)设2004年6月担任某国营工厂厂长时,因从事违法经营致该厂营业执照被吊销。那么任职董事长一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本案从事了哪些违法活动? (4)公司对于董事、监事的违法活动可否自行处理? (5)、应否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