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6月,甲企业发生下列经营业务: (1)为生产免税产品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00元,增值税3400元,委托某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其运回企业,支付不含税运费1300元,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购进生产设备1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5000元;购进办公用小汽车1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30000元。 (3)向A企业销售产品,收取不含税价款12000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5850元。 (4)采用预收款方式向B企业销售产品,合同约定的不含税总价款为100000元,本月应收取60000元,产品下月发出。 (5)用自产的产品一批等价换取C企业生产的葡萄籽油,该批产品的市场不含税价为8000元,双方互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换取的葡萄籽油50%用于职工食堂,50%用于后期赠送客户。 (6)销售边角废料,取得含税收人17550元;销售原办公用小汽车(2010年6月购进),取得含税收入43260元。 (7)月末进行盘点时发现,因管理不善导致上月购进的原材料(已抵扣进项税额)霉烂变质,账面成本为4800元(其中含运费200元)。 假定,甲企业购进的原材料、设备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生产的产品为非酒类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均已经过认证。 甲企业财务人员当月在申报增值税时计算过程如下: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3400+1300×11%+15000×17%=6093(元); 当期销项税额=[120000+5850÷(1+17%)]×17%+60000×17%+8000×17%=32810(元); 当期增值税税额=32810-6093=26717(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指出该企业财务人员当月申报增值税时存在哪些问题,并列示正确的计算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