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和 1963 年结婚,由于妻子一直没有生育,收养一子(现已成年)。 1994 年认识了。 1996 年底,和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依靠黄的工资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 2001 年 2 月,被确诊为肝癌晚期,照顾的生活。在 2001 年 4 月立下遗嘱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 ( 即 4 万元 ) ,以及手机一部遗赠给,并由负责安葬骨灰盒。 4 月 20 日的这份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 4 月 22 日,去世,根据遗嘱向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的拒绝。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问题;请结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