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林工厂某年12月份发生以下部分经济业务: (1)销售给利民公司甲产品800台,每台售价200元;货款160000元及增值税27200元当即收到一张商业承兑汇票。 (2)销售给伟志公司甲产品400台,每台售价200元,乙产品800件,每件售价150元,增税额共计34000元;已收到款项190000元,存入银行,其余暂欠。 (3)以银行存款支付广告费40000元。 (4)销售B材料8000千克,每千克售价7元,货款56000元,增值税9520元,款项已收存入银行。 (5)结转本月已售产品的生产成本,甲产品每台成本100元,乙产品每件成本70元。 (6)结转本月销售B材料的成本40000元。 (7)以银行存款捐赠给希望工程20000元。 (8)经批准将无法归还的应付货款8600元转作“营业外收入”。 (9)将收入和费用类账户的余额结转“本年利润”账户。 (10)计算并结转本月所得税,税率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