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上市公司于2010年1月设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该公司2010年利润总额为6 000万元,当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中,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如下: (1)2010 年12月31日,甲公司账款余额为5 000万元,对该账款计提了475万元坏账准备。税法规定,款项发生实质性损失时允许税前扣除。 (2)按照销售合同规定,甲公司承诺对销售的A产品提供3年免费售后服务。甲公司2010年销售的A产品预计在售后服务期间将发生的费用为400万元,已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与产品售后服务相关的支出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甲公司2010年没有发生售后服务支出。 (3) 甲公司2010年以4 000万元取得一项到期还本付息的国债投资,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该投资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相差较小,甲公司采用票面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当年确认国债利息收入200万元,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该国债投资在持有期间未发生减值。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4)2010 年12月31日,甲公司B产品账面余额为2 600万元,根据市场情况对B产品计提跌价准备40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该类资产在发生实质性损失时允许税前扣除。 (5)2010 年4月,甲公司自公开市场购入基金,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取得成本为2 000万元;2010年12月31日该基金的公允价值为4 100万元,公允价值相对账面价值的变动已计入当期损益,持有期间基进行分配。税法规定,该类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置时一并计算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其他相关资料:(1)假定预期未来期间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发生变化。(2)甲公司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