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1月1日起承包一家位于市内的国有招待所,根据合同规定,承包后的招待所经济性质不变,承包期为3年,每年上交承包费50000元,经营成果归承包者,承包缴纳的各项税款(包括附加)均由负责。2007年2月初,到地方税务局报送了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资料显示:2006年招待所收入2100000元,营业成本1200000元,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15500元,期间费用800000元(其中包括30名员工的工资460000元以及的工资30000元,未超过当地政府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亏损15500元。 2007年7月地方税务局对招待所进行税收检查,发现该所在2006年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客房收入200000元未入账。 (2)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80000元全部了费用(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为60000元)。 (3)期间费用中包括广告支出50000元,市容、环保、卫生罚款30000元,业务招待费40000元。(取得的工资收入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见表7—1。 表7—1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0元 5 0 2 超过5000~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