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满后,甲要求乙搬出,乙提出再给半个月的宽限期以另找住房,甲予以同意。宽限期满之后,甲出国并因故一直滞留国外,无暇过问此事,继续居住,且一直未交租金。 两年多之后,甲返回,要求乙立即返还房屋,被乙拒绝。 甲遂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到法院,主张:双方的租赁合同期满之后,乙不履行返还租赁房屋的义务,并一直非法占有使用该房屋,故请求法院责令乙返还租赁的房屋,并支付两年多期间的房屋使用费。 庭审中,乙提出抗辩: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自双方后来约定的承租人履行返还租赁物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出租人甲请求返还租赁物的债权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故承租人乙有权不予返还。 此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权利,其诉讼时效为1年,故甲仅有权请求乙支付在其要求乙返还房屋之前1年内的租金,对其他部分租金的请求权,亦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不应受保护。 请问:(1)乙的主张能否成立? (2)如果乙的主张成立,甲就不能要回自己的房屋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