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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600万元。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同意。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事实一) A公司有工程项目招标。为让和自己关系好的私营公司老板中标,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一起参与竞标。甲让这两家公司和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但各方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工程转包给。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为感谢甲,花5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事实二) 甲公务为A公司垫付各种费用5万元,但由于票据超期,无法报销。为挽回损失,甲指使知情的虚构与A公司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甲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后,找公司财务套取“劳务费”5万元。(事实三) 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