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经贸公司为电器超市购买电脑等办公用品,于2006年11月1日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的汇票,丙银行为付款行。乙电器超市持票后,到丁电脑公司进行采购,并将该票据背书给了丁电脑公司。刚好丁电脑公司正准备电子元件厂支付货款,遂将该汇票背书给戊电子元件厂。戊电子元件厂于12月1日收到该汇票,即向丙银行提示承兑,12月3日丙银行作出承兑。戊电子元件厂财务人员由于工作疏忽,将该银行承兑的汇票压在手中未及时办理付款手续。等到财务人员发现工作失误,准备采取补救措施时,票据到期日已超过15天。戊电子元件厂即向丙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丙银行拒绝付款的主要理由是:该汇票已超过付款提示期限,银行有权拒绝支付该票据款项。眼见银行态度强硬,戊电子元件厂又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被其他票据债务人以同样的理由拒绝。为了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戊电子元件厂即将丙银行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付款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及合理费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及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丙银行有权拒绝戊电子元件厂的付款请求吗?为什么? (2)其他票据债务人有权拒绝戊电子元件厂行使追索权吗?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