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熟人做生意赚了不少产生歹意,谎称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1万元作为酬谢。同意。某日,和以谈生意为名把诱骗到A市B宾馆将扣押,次日,和将转移至A市C宾馆进行看押,并对拳打脚踢,强迫拿钱。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打电话,以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指派到公园取钱。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威胁说:“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给杀了”。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事后向A市B区公安局报案,B区公安局认为案件不在本辖区发生,让去C区公安局报案,C区公安局也不愿意立案,双方争执不下。与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