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酒厂是四川省一家具有50多年历史的企业,其生产的“太岁康”牌高梁酒在该省市场上颇有知名度。近年来,云南省的乙酒厂推出了“状元乐”牌高梁酒,其酒瓶造型和包装与“太岁康”的酒瓶造型和包装几乎一样,但两种酒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不同。对此,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
A.
因“太岁康”高梁酒与“状元乐”高梁酒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厂名、厂址均不相同故乙酒厂对甲酒厂不构成侵权。
B.
因“太岁康”商标仅在四川省内知名,其酒瓶造型和包装又未获得专利,故甲厂不能起诉侵权。
C.
因“太岁康”高梁酒和“状元乐”高梁酒的装潢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故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D.
“太岁康”高梁酒和“状元乐”高梁酒的装潢虽然近似,但常喝“太岁康”高梁酒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故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