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的一天上午10时,某县公安局管辖区的居民到县公安局报案,称放在家中的现金2.5万元不翼而飞了,并怀疑是在其邻居家做木匠的外地人偷的。刑侦人员将传到公安局询问,矢口否认,并说了一些难听的话,就认为其态度不老实,抽了一个耳光,更不服,也变本加厉,拳打脚踢,还将其手铐在暖气片上长达五小时之久。可当晚,的妻子从娘家返回,称钱被其存入银行了。于次日向县公安局提出要求赔偿。县公安局赔偿后,对作出记大过行政处分决定,并确定生效日期为2004年5月3日。不服,认为处分太重,于2004年5月10日向县监察局递交了申诉状。试问:能否提起申诉?理由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