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述资料,进行会计业务核算。 安徽兴隆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生产中所需A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和结转发出材料成本。2014年9月1日,A材料结存1400千克,账面余额385万元,未存货跌价准备。安徽兴隆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9月份发生的有关A材料业务如下: (1)9月3日,持银行汇票300万元购入A材料800千克,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216万元,增值税额36.72万元,对方代垫包装费用1.8万元,材料已验收入库,剩余票款退回并存入银行。 (2)9月6日,签发一张商业承兑汇票,购入A材料590千克,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163万元,增值税额27.71万元,对方代垫保险费0.4万元。材料已验收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