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达贸易商行于 1 月份服装厂订购了一批童装,总价值 18 万元。华达贸易商行预付了货款的 20% 即 3.6 万元,约定年底交货, 2 月需方打电话给服装厂的厂长要求变动一下童装的部分花色,当时厂长不在,接电话的人员草草记下电话内容后,就忘了此事。 等到 3 月中供方将童装交给需方时,需方才发现,童装的花色并未变更,仍和合同规定的一样,需方询问供方厂长时,供并不知道需方要求变更花色,需在 2 月底打过电话供电话之人见闯了祸就矢口否认接过此电话,需方即以供方违约为由拒付货款,供要不回货款,即提起诉讼,要求需方承担违约责任,支持货款及违约金。 合同的变更成立吗?为什么?法院应怎样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