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县是全国服装生产大县,有数千家小规模的服装厂,其中有许多未办理任何手续。2008年,也筹集资金开办了一家服装厂,但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2009年,在该县工商部门开展的全县查处无照经营执法大检查中,对大部分此类无照企业都处以数千元罚款,并责令补办有关手续。镇工商所查获了的无照经营行为后,因与该工商所所长有私怨,被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机器设备)。不服,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县工商局未予受理,告知应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因所在镇与市区距离遥远,一怒之下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也不予受理,而告知其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得不将行政复议申请送至市工商局。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属滥用职权,予以变更,对处以罚款8000元,并责令其在1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如何确定对该处罚行为的复议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