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确认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 被申请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 2015年9月7日, 申请人通过网络要求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某处罚决定书全文”,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摘要信息已公开,若获取全文信息则要补充说明三需要。后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日再次通过网络补充提交“三需要"信息。至12月6日申请人仍未收到被 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逾期未答复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局长信箱邮件记录,未查询到申请人补充说明后的信息公开申请表或邮件。二、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被申请人已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规定,主动公开相关内容,并告知了申请人查询途径。三、申请人非该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第三人,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该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其已经成功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补充申请,而客观上被申请人却未收到申请人的邮件。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是以行政机关提供的网络平台为媒介,且该网络平台由行政机关所掌握和控制,对其后台的运行程序及被申请人通过后台接受申请的情况,申请人都不可能掌握和控制。行政机关内部对于该申请的流转问题,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务,不构成对外抗辩的充分理由,故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答复。 [焦点问题评析]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人的举证义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人需提供证据证明信息公开申请确已提交成功。依申请公开案件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不作为情形的,依照《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该案件中,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充分证明其已成功提交信息公开补充申请,行政机关的网络平台显示"提交成功”,使得申请人确信该提交行为有效,申请人已完成其举证义务。 二、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应保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畅通、有效。 该案件中,经复议机关核查,被申请人收不到邮件主要是后台系统不稳定或者被申请人邮箱容量不足所致,若邮箱容量已邮件大小超过剩余容量,其局长信箱均会发生邮件接收不成功的情况。此种情形下,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是以行政机关提供的网络平台为媒介,且该网络平台由行政机关所掌握和控制,对其后台的运行程序及被申请人通过后台接受申请的情况,申请人都不可能掌握和控制。被申请人作为信息公开义务主体,负有主动及时清理邮箱,预留充足容量,保证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渠道畅通、有效的职责,因非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的被申请人未收到件进而未答复的情形,被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题:本案中申请行政复议的缘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