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中德大麻品质纠纷案 【案情简介】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德国商人出口大麻一批,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如下: 含水(最高):15% 含杂质(最高):3% 在谈判过程中,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结果,货到德国后,经检验,虽然品质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要求,但是,买方拿出货物的品质规格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要求我方赔偿损失600英镑。我方出口公司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 比样品低7%。由于我方出口公司已将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述无法加以证明,我仲裁机构难以处理。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而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