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准备向B公司订购一批原材料,授权本单位员工携带一张记载有本单位签章、出票日为2011年5月9日、票面金额为18万元的转账支票(同城使用)前往采购。5月10日,代表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价值18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以支票方式一次付款;8公司应当在6月10前向A公司交付所购全部原材料。在向8公司交付支票时,声明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由B公司自己填写。B公司在收到该支票后,未在该支票收款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而是直接在该栏目将收款人填写为C公司,于5月12日将该支票交给C公司,由C公司存人其开立账户的工商银行,以便利用C公司的银行账户提取现金。为此,C公司将按照支票金额的5%提取管理费。51月15日,工商银行通知C公司,其存人的上述支票豹款项已于5月14日到账,但却不能支取使用,主要原因是:该支票上记载有在A公司收到8公司交付原材料之次日,持票人才能支取使用该资金o B公司于6月8日向A公司交付所购原材料,C公司于第二天才得以开始分批从其账户中支取该资金并交付8公司。 要求:结合以上资料,根据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交付给B公司的支票未记载收款人,该支票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B公司利用C公司账户存取款项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说明理由。如不符合有关规定,应当由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31商银行通知C公司不能支取使用到账资金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工商银行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