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年 6 月某职业病防治所接到报告 , 某电器公司员工由于三氯乙烯中毒导致死亡。卫生监督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电器公司清洗工序设有一台超声波清洗机 , 使用三氯乙烯作为清洗剂。该公司已向卫生部门申报存在三氯乙烯职业危害 , 清洗工序未设立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该单位工人进公司时检查过肝功能 , 但没有进行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 公司没能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资料 , 订立劳动合同时没有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 经检测清洗房中的三氯乙烯浓度最高为 243mg/ m3 。根据以上描述 ,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 并将检查结果 () 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