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系某公司职工, 2010 年 5 月 6 日下班途中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且逆向与他人驾驶的机动三轮车相撞,致受伤。 于 6 月 2 日向被告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 8 月 30 日作出工伤认定书,认为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之规定,对受到的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不服,认为自己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确定,被告无权认定,为此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工伤认字书。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一:被告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否有权对的行为作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决定? 问题二:原告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64 条规定?如果不是,何种违法行为?应该由那个部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