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50000m2单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了中标。该施工单位于2003年5月10日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12个月。工程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使用回填土距工地7m。但是开工后,检查该土质量不符合要求,施工单位只得从另一距工地21m的采购。由于供土距离的增大,必然引起费用的增加,施工单位经过仔细计算后,在业主指令下达的第三天,向业主提交了每立方米土提高人民币7元的索赔要求。工程进行了一个月后,因业主资金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一个月。施工单位亦口头答应。恢复施工后不久,在一个关键工作面上又发生了几种原因造成的临时停工:7月20日至7月25日施工单位设备出现了从未有过的故障;8月10日至8月12日施工现场出现罕见的特大暴雨,造成了8月13日~14日该地区供电中断。针对上述两次停工,承包商(施工单位)向业主提出要求顺延工期共45天。 问题: ①该工程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②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为什么? ③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④上述条件中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