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4日,个体运输户张某将其自有的车辆向当地保险公司办理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分别为5万元和10万元,保险期限从2013年6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按保单后附的保险费率表计算,张某共需缴纳保险费2890元,双方就保险单条款协商一致后在保险单上签字盖章。张某在交费时发现钱没有带够,因急于出车,征得保险公司经办人员同意后,在交了1000元保险费的情况下,张某就将保险单和保险证取走,承诺于次日补齐所有保费。但事后并未补齐,经办人员多次催收,张某也未交。2013年6月5日,张某在外地赶回家的途中突遇暴雨,在山路转弯处车辆失去控制发生倾覆,造成4万元损失。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提出索赔。对于张某的索赔,公司认为,张某没有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公司不应承担损失的全部责任,只能按照张某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部分责任,赔偿张某12000元。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向当地法院起诉。 如何判决,法院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 保险公司应该拒赔。认为张某拖欠保费,造成合同并未生效,故保险公司不承担张某的损失,但应退还张某已交的1000元保费。 保险公司应按比例赔偿。认为保险合同是合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既享有权利又要承担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因此,张某交付了1000元保险费,履行了一定的义务,理应享受一定的保障权利。 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 问:你认为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