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原有甲、乙、丙、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1997 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 问题 ] ( 1 )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 2 )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 3 )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 4 )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