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于2015年成立,领取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商标注册证各一件,资金账簿记载实收资本1350万元,新启用其他营业账簿8本,当年发生经济业务如下: (1)4月初将一间门面房租给某商户,签订财产租赁合同,租期2年,合同记载每年租金12万元,本年内租金收入9万元。出租闲置的办公桌椅,签订租赁合同,月租金500元,但未指定具体租赁期限; (2)10月份以一栋价值50万元的房产作抵押,取得银行抵押贷款40万元,并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年底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按合同约定将该房产产权转移给银行,并依法签订产权转移书据; (3)12月份与乙公司签订转让技术合同,转让收入按乙公司2015年~2016年实现利润的30%支付; (4)与丙企业签订以物易物合同,用甲企业200万元的货物以及20万元现金,换取丙企业220万元的货物; (5)签订受托加工合同,为丁企业加工工作服。由丁企业提供主要材料800000元,本企业代垫辅料20000元并收取加工费30000元; (6)与货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载明运输费用8万元(其中含装卸费0.5万元); (7)与铁路部门签订运输合同,载明运输费及保管费共计20万元。 甲企业使用的证照应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