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货公司的某采购员于1992年4月与某个体户联系,购进了240瓶茅台酒。由于百货公司在Y市的商业信誉比较好,因此这批茅台酒很快就售出了200瓶。购买者在饮用后发现味道不很纯正,酒的质量较次,于是就写信向茅台酒厂反映情况,指责酒厂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茅台酒厂接到消费者的意见信后,迅速派员赴Y市向当地的市工商局反映了此事,Y市工商局专门派人配合茅台酒厂的调查、取证工作。发现百货公司销售的这批茅台酒是假酒,茅台酒上的商标也是伪造的。百货公司承认这批茅台酒的进货渠道有问题,是其业务员通过某个体户联系购进的,现个体户已下落不明。同时,百货公司还声称进货时并不知道这批酒是假茅台酒,否则是不会销售的。Y市工商局对百货公司尚未售出的剩余茅台酒予以查封、没收,并对百货公司进行了罚款处罚,还责令百货公司负责追回已售出的假茅台酒,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本案百货公司销售他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应否负赔偿责任?简述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