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4年5月18日签订了一份买卖设备合同,甲公司为买方,乙公司为卖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两批公司提供所需设备10套,每套价格为15万元,价款总计为150万元;(2)甲公司应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4)因甲公司必须在2003年底前全面开工投产,为保证该合同的按时履行,由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甲向讨不成的情况下由丙公司承担履行的责任。该买卖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实际公司给付定金。7月1日,乙公司公司交付了3套设备,甲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了45万元货款。9月,该种设备的市场价格大幅上涨,乙公司便公司提出变更合同的主张,要求将剩余的7套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2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乙公司提出的涨价要求,随后乙公司于10月4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设备,从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丙公司对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