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A市工业园区B公司从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总承包到“A工业园区C湖填土工程”,后将该工程分包给X、F、Z、D等四家单位。依照工程要求,上述分包人员应从其申报的土源地将土方用船运至填土工地进行填土作业。2008年5月,X以A市工业园区S市政公司名义向该市Y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水工建设项目申请,要求在其填土地块临湖位置设立临时卸土码头一个,并对码头附近局部加深。该申请经A市Y渔政管理站二分站初审,由Y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并指定二分站做好现场和日常监管工作。同时,Y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协议,在协议中明确作业单位必须服从Y渔政部门的相关管理,施工结束应立即恢复湖区原状,共同保护湖区渔业资源、渔业生态环境。后F、Z等人在该填土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节约成本、获取高额利润,均以“建码头、码头附近局部加深”有批文为幌子,租赁水上挖机在挖土,时间长达数月,并将所挖湖土用于其各自的荡浪湖填土工程。此后,X等人在湖中湖东南部水域范围内挖取大量湖泊底土用于填土工程,导致渔业资源、渔业生态环境遭受重大损失。园区检察院向Y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加强渔业监管工作,依法处理违法行为,落实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但此后,渔业资源、渔业生态环境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为此,园区检察院针对Y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越权审批、怠于履职行为提起诉讼,应该提出以下哪些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