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传制作一种宫廷风味的烤鸡,味道鲜美、独特,很受人们欢迎。作为第四,从其父辈那里掌握了该种烤鸡的制作方法,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完善。1992年3月,阳谷县宫廷风味烤鸡厂成立,拟聘一名技师,经与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为烤鸡厂负责技术培训工作和检查产品质量,提供自采的药材和宣传资料;烤鸡厂对按特级技术师待遇,月工资3000元,并免费供给吃、住。协议签订后,双方都如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1993年5月,作为专利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一种宫廷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的专利申请。烤鸡厂得知后认为,是利用烤鸡厂提供的物质条件,发展、完善了“一种宫廷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该方法应为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归烤鸡厂。则辩解道:“一种宫廷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是自家的祖传秘方,自己来烤鸡厂之前已经掌握,在烤鸡厂工作期间,烤鸡厂并没有提供发展完善这种制作方法的任何物质条件,是自己在实践中根据经验将原料配方和剂量配比略作了一些改动,完全是自己独立完成的非职务发明,不同意烤鸡厂的说法。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这种烤鸡的制作方法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应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