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7月2日,美国依据DSU第4条和TRIPS第64条要求与印度进行磋商,理由是印度没有给予药品和农用化学产品专利保护,违反了它根据TRIPS承担的义务。1996年7月27日美、印双方举行了磋商,但未能达成一致。11月7日美国要求DSB成立专家小组以审查它所提交的事宜,1997年2月5日由三人组成的专家小组成立。1997年4月15日和5月13日专家小组举行了两次会议,并在第二次会议后给予各方机会,就美国在第一次会议上依TRIPS第63条的要求发表各方的书面意见。1997年6月27日,专家小组做出了临时报告并分发给各方,报告认为印度违反了其承担的TRIPS第63条第1、第2款(关于透明度)、第71条第8款(关于建立“邮箱”制度)以及第70条第9款(关于建立“授予独占销售权”制度)的义务。对此,美、印双未提出再次举行会议只有印度要求专家小组重新审查报告中的部分内容。 1997年10月15日,印度向DSB提起上诉,并于10月27日提交了上诉报告。11月14日,美国和欧盟也分别提交了被上诉方材料和第三方材料。1997年11月14日,上诉庭举行了口头听证会,在会上双方及第三阐述了自己的理由并回答了相关提问。在分析听证会上各方提出问题的基础上,上诉庭于1997年12月19日公布其终局报告,推翻了专家小组关于印度违反了TRIPS第63条第1、第2款的调查结论,同时维持了专家小组关于印度违反了TRIPS70条第8款和第9款的调查结论。1998年1月16日,DSB通过了上诉庭的报告以及经修改的专家小组报告。 对上诉庭的报告,争端双方同意执行期为15个月,到1999年4月16日止。1999年4月28日印度通告了它执行专家小组报告的情况,宣布它已经通过立法建立了专家小组建议的保护机制。 请根据案例分析:本案涉及TRIPS协议中关于专利保护的哪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