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1.案情介绍 我国某公司应荷兰某商人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200吨,每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50元,即期装运的,对方接到我方报,没有表示承诺,而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CIF鹿特丹减至1900元,有效期两次延长,最后延至7月25日,荷商人于7月22日来电接受该盘,但附加的包装条件为“需提供良好适应海洋运输的袋装”,我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复回电称:“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对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要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最终我方以承认合同成立而告终,从而使我方损失23万元。 2.基本理论 与其他一般合同的成立一样,双方当事人的签约意志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实质要求。一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或反要约的反复磋商而最后达成的结果。 要约对受要约人没有拘束力,受要约人只有承诺的权利,没有承诺的义务。但要约对于要约人来说,则是有拘束力的,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要约。要约原则上可以撤回,但需附一定条件。要约要求是容易与要约相混淆的概念,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表示愿意交易的意向,邀请对方提出具体条件。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常使用的概念是确定的要约,对发具有约束力,而虚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对发不具有约束力。 反要约和承诺是国际贸易实践中经常发生混淆的一对概念。区分它们的标准是对要约是否做了实质性修改。对要约中所提出的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数量和质量、交货时间和地点以及赔款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方法所作的修改,均视为对要约实质变更,构成反要约。反之,凡未对要约作出实质性修改而作出的承诺,是有效承诺。 结合案例,请回答以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