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事业单位员工找到单位人事部门说因为买房需要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本来他真实的年收入为10万元,但是为了满足银行贷款的资信条件,于是请求人事部门的人帮忙,出具年收入30万元的证明。人事部门的人考虑到都是多少年的老同事,就同意帮了这个忙,将这人年收入30万元的收入证明了单位公章,不料没多久单位收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通知,原来这人将单位告到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主张单位没有按照收入证明上的30万支付年薪,要求补足20万元。单位向仲裁机构出具了年薪10万的劳动合同,又提供了工资发放的银行记录,请问仲裁机构会如何裁决,为什么?假设仲裁机构裁决单位败诉,理由是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其效力高于合同、银行记录等私书证,且收入证明开具在后,是单位的最新意思表示,如何反驳这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