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20日,来自东北的一对夫妇至桂林旅游,在古物市场的一家经销紫砂壶的商店里购买纪念品时,不小心碰掉了一把普通的紫砂壶。店主声称这把紫砂壶出自名家之手,价值人民币7000多元,并强行要求该夫妇将其买下。由于该夫妇很少旅游,加之人生地不熟,只好自认倒霉最终以6000元高价买下。对此,他们感到极不平衡,当其返回所住酒店后,向客房经理说了此事。客房经理建议他们立即起草一份投诉状,写清事由,到旅游管理部门投诉。但该夫妇声称自己不会写字,并且担心,如果没有书面材料,旅游投诉机关不予受理。3月22日,该夫妇为讨回公道,来到了桂林市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以口诉的方式进行投诉。后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的协助下,桂林市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很快查清了这个所谓的“名人紫砂壶”纯粹是假冒商品。在事实确凿面前,店主只得将6000元人民币退还给了这对夫妇。 问:根据本案例,分析当游客权益受到损害后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