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取得相关证照之后便预售十八楼商品房。2005年8月11日,乙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乙购买第十四。合同中约定:“2006年10月8日前,甲公司应当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乙。”“合同总价款60,分三次付清。于合同订立之日交付甲公司30。2006年8月1日,交付甲公司20。房屋交付之日,交付甲公司10。”“合同订立之日,当公司交付2违约定金。”“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3违约金。” 合同订立后,乙如约交付了30以及2定金。2006年6月3日,乙开始准备第二次付款,由于乙担心甲公司的工程进展不畅,便到甲公司的工地上去观察。乙发现甲公司的楼房只盖到了第六层,在2006年10月8日之前,根本不可能盖到第十四楼。随后报纸上看到了甲公司业绩滑坡、经营恶化的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