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外地出差,晚间前往旅馆投宿。办理住宿手续时,服务员拿出一张印制好的“住宿须知”请过目,而后请签字同意,其中一条写明“除日用必需品外的贵重物品,请交由总服务台统一保管,否则,若遗失本店概不负责。”签字后,便立即休息,因旅途疲惫,用手机单位领导简单汇报了一下工作进展,并将一些重要内容输入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后,便立即睡下,直至次日早晨八点。醒来后,发现自己房间的窗户被人打开,房门也大开,手机与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遂以旅店未尽到保护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旅店赔偿损失,旅店则以签字同意的“住宿须知”为由,申请免责。经查实:睡前已窗和门,且其电脑、手机被盗属实,另外,当地治安状况不佳,常有入室盗窃案件发生,但该旅店未聘有保安人员。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的“住宿须知”是否为合同的一部分? (2)“住宿须知”中的免责条款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双方就'住宿须知'中的“非日用必需品的贵重物品”一句的理解发生争议,予以解释? (4)本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