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2015年至2017年与投资业务有关的资料如下: (1)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与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规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持有的A公司30%股权,收购价款为230万元,收购价款于协议生效后以银行存款支付;该股权转让协议于2015年12月25日分别公司和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该股权协议生效日为2015年12月31日。 (2)2015年12月31日,A公司股东权益总额为800万元,其中股本为400万元,资本公积为1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300万元(假定均为2015年度实现的净利润)。 (3)2016年1月1日,A公司董事会提出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方案如下:按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不分配现金股利。对该方案进行会计处理后,A公司股东权益总额仍为800万元,其中股本为400万元,资本公积为100万元,盈余公积为3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270万元。假定2016年1月1日,A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 (4)2016年1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收购股权价款230万元,并办理了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甲公司对A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 (5)2016年5月1日,A公司股东大会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如下:按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分配现金股利100万元。 (6)2016年5月5日,甲公司收到A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 (7)2016年12月1日,甲公司向A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80万元,未存货跌价准备,售价为100万元,至12月31日,A公司对外销售80%,剩余20%形成期末存货(未发生减值)。 (8)2016年12月31日,A公司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确认其他综合收益100万元。 (9)2016年度,A公司实现净利润204万元。 (10)2017年5月4日,A公司股东大会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方案如下:按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不分配现金股利。 (11)2017年度,A公司发生净亏损104万元,其他综合收益减少80万元。至2017年12月31日,A公司将从甲公司购入的存货全部对外销售。 (12)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A公司股权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为200万元。 假定甲公司、乙公司和A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考虑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影响。 确定甲公司收购A公司股权交易中的“股权转让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