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售价中不含增值税。转让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租金收入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均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其成本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2010年度,甲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 销售商品一批,售价500万元,价款以及税款均已收到。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300万元。 (2) 支付在建工程人员薪酬870万元;出售固定资产价款收入350万元,产生清理净收益30万元。 (3) 将某专利权的使用权转让给丙公司,每年收取租金200万元,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该专利权系甲公司2008年1月1日购入的,初始入账成本为5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 (4) 收到经营性出租的写字楼年租金240万元。期末,该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60万元,税法规定,在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税,在处置时一并计算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5) 取得专项借款收到现金5000万元;本期以银行存款支付资本化利息费用60万元。 (6) 因收发差错造成存货短缺净损失10万元;管理用机器设备发生日常维护支出40万元。 (7) 收到联营企业分派的现金股利10万元。 (8)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100万元。税法规定,在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税,在处置时一并计算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甲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