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于2002年购买了一套某花园式住宅的配套底商。入住时,小区尚未全部竣工。急于用底餐厅的生没有追究工程的不完善,草草接收了房屋,餐厅也随即开业。由于在其后对房屋的使用中,生对房屋以及物业管理存在诸多不满。除入住了一年物业,3年内没有向物业管理公司交过任何费用。截止到2004年底。生已经拖欠物业费、水电费、取暖费20多万元。在多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将生告上了法庭。经过调查审理和法院调节,生对物业取暖费没有异议,但对水电费不能认同。原因是:物业管理公司不能提供由生签字确认的水电费的起始数字依据。最终。物业管理公司损失了水电费总额的20%。请问法院这样判决是否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