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14年初,化工厂甲与企业乙签订了一份合同,由甲以每吨2000元的价格提供某种化工原料20吨,分两次送货。该合同还进行了公证。2014年6月,甲按约第一次送货,约付款。丙企业在与乙的业务往来中得知甲的产品价廉物美,去,要求2014年12月以同样价格供货8吨。此时,甲发现市场上该化工原料价格在上涨,就去、丙,要求以每吨2500元供货,并在信中说,乙、丙若不复函表示异议,就意味同意。结果乙复函表示满意,丙则未复函。2014年12月,甲将化工原料运至乙、丙,三方为价格问题发生争议。问:此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