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某市一家酒厂,生产各种酒类产品。2014年10月,甲企业发生下列经营业务: (1)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3000元,增值税3910元,委托某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其运回企业,支付不含税运费1300元,取得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边角废料,取得不含税收入62000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1辆,取得含税收入42120元(小汽车系当年2月购进,账面价值为80000元)。 (3)从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生产检测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4000元。 (4)销售白酒和啤酒给丁商场,其中销售白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价款12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28080元;销售啤酒开具普通发票,收取价税合计款1755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37440元。合同约定,丁商场于2014年11月将白酒、啤酒包装物全部退还给酒厂时,可取回全部押金。 (5)用自产的白酒换取丙企业不含税价相等的原材料用于酿造白酒,已知换出白酒的市场不含税价36000元,双方互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用市场含税价为100620元的自产红酒,换取了一家水泥厂的水泥,双方互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将全部水泥投入本厂办公楼的维修。 (6)月末进行盘点时发现,因管理不善导致上月购进的原材料(已抵扣进项税额)霉烂变质,账面成本为8800元。(其他相关资料:上述相关票据均已经过比对认证) 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