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经海关核准驶往日本修理的船舶,其价值USD4000000,在日本的修理费和使用的零件费用为USD500000,修理完毕复进境时,海关可按USD500000为完税价格征税。
B.
经海关核准运往香港进行染色的全棉本色坯布一批,出境时向海关申报FOB价格为USD200000,在香港的加工费用为USD10000,加工后的包装费用和其他劳务费用为USD500,运到复进境港口的运费为USD10000,保险费USD300。复进境时向海关申报CIF价格为USD220800。复进境地海关征税时可以USD 20800 为完税价格征税。
C.
某单位经批准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使用不满2年,经海关批准出售给不享受免税的单位使用,海关补征税款时,应以原进口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D.
融资性租赁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要求一次性缴纳关税的,海关可以该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