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2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2月10日,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万元,税款为 34000元,支付铁路部门运费10000元,其中运费8000元,建设基金1000元,保管费500元,货款及运费已经付清,取得运费发票,材料入库; (2)2月15日,接受某单位投资转让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7000元,材料尚未入库; (3)2月21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一批,价款160万元,成本48万元,合同规定两月一期,分三次等额收取货款及税款,代垫铁路运费8000元(发票开给购货方,并交给购货方),货物已经发出,按合同规定收到第一期货款、税款及全部运费,存入银行; (4)2月25日,对外捐赠产品一批,成本4万元,售价5万元,货物已经发出; (5)2月26日,损失产品一批,成本2万元,售价3万元,该产品中使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占产品成本的比例为70%,综合税金扣除率为17%; (6)2月27日,把自产产品用于维修厂房,该产品成本为8万元,同类产品同期售价为 10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本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元。